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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说法丨购买货物后商家拒开发票 消费者如何维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1:04:00    

人民网记者 罗娜

购买货物后对方不开发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开具发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原、被告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铜杆,并对产品名称、规格、含税单价及运输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半月后,被告供应了24吨铜杆,原告收到货物后支付了全部货款193万余元,但被告收到货款后拒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原告诉至丰城法院。

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经查,双方在合同中对发票进行了约定,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应及时开具发票,故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赔偿税费损失有理有据,应予支持。最终丰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税费损失25万余元。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货物买卖行为中,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开具或者不及时开具发票,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出卖人赔偿税费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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